公司訴訟重點和難點-深圳法律顧問

  • A+
所屬分類:法律顧問

公司法律訴訟業務是從事公司法律實務的律師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相較于舊的公司法而言,無論法律理念還是法律條文的設置都可以說是有一個飛躍性進步,這一方面為我們做公司法律服務的律師處理公司訴訟案件確立了更為明確的依據,從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是一種巨大的挑戰。公司法調整對內對外兩種關系,涉及多方當事人,甚至需要我們在處理案件時在民法和商法之間穿梭自如不停轉換。更為重要的,新公司法的許多規定而引發的新型訴訟類型可以說都是我們之前從未涉足過的,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摸索著前進,因此公司法律訴訟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具有挑戰性的紛繁復雜的工作。今天我將從新公司法出臺以后,涉及到的公司法上的訴訟案件類型入手,主要談談公司法律訴訟案件處理應把握的原則,以及幾種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法律訴訟案件處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
一、公司法律訴訟的類型
??? 新公司法成立以后,相應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的民事案由規定中將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擴大為22種。包括(1)股權確認糾紛;(2)股東名冊變更糾紛;(3)知情權糾紛;(4)股東出資糾紛;(5)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權糾紛;(6)公司盈余分配糾紛;(7)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8)股權轉讓糾紛;(9)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無效確認之訴,以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撤銷之訴;(10)發起人責任糾紛;(11)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12)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揭開公司神秘面紗的案件;(13)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損害賠償糾紛;(14)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糾紛;(15)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16)公司合并糾紛,包括吸收合并、新設合并;(17)公司分立糾紛;(18)公司減資糾紛;(19)公司增資糾紛,這里涉及一個老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問題:(20)公司解散糾紛,也就是《公司法》第183條“打破公司僵局”問題;(21)公司清算糾紛,解散和清算時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解散時原因,清算是結果;(22)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 但在訴訟實踐中,也并不意味著上述22種訴訟類型就是公司法訴訟的全部。公司法的私法性特點,強調意思自治且包容并蓄,本身又包含著多種法律關系,而且作為上位法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等也通過各種形式在公司法律關系上表現出來,事實上都可以成為公司訴訟的“理由”,所以說,公司訴訟案件事實上是很難通過一一列舉而窮盡的。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人員,在客戶有糾紛發生而無法僅靠內部協調解決時,我們也應該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盡可能幫助客戶提起對其有利的訴訟。
?
二、處理公司訴訟糾紛案件應把握的原則
??? 每一部法律在設立的時候都有其基本理念,并且這些基本的原則和理念將會進一步貫徹到解決實際糾紛的過程中去。公司法作為典型的商法,是規制市場交易主體的基本法律。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和完善,可以說公司法的設計思路從國家嚴格管理到公司自治也經過了一個緩慢的演進過程,好在新的公司法條文中,公司自治理念逐漸成為標桿,并進一步貫穿于公司法已經出臺以及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在公司訴訟糾紛案件的處理中,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引導下,律師的實務操作同樣需要把握以下一些重要原則。
1、正確認識公司訴訟的性質,窮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 公司法是私法,強調意思自治。而公司訴訟只是司法行為對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介入,因此應該是被動的、消極的、謙意的。因此在公司糾紛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應首先尋求通過公司內部渠道解決問題,在內部救濟窮盡之后,再尋求司法救濟。
比如在股東知情權的知情權訴訟中,公司法第34條對查閱公司內部資料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因此我們如果協助客戶提起股東知情權之訴,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客戶是否已經通過內部程序行使知情權,而仍然存在障礙。
2、應區分公司訴訟中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原則
??? 這里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是從主體上來區分,內部關系即公司法主體在公司法范圍內產生的關系,外部關系即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人之間的關系。
比如《公司法》第16條是關于公司擔保的規定,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只要沒有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實施的擔保行為一律認定為無效。現在實踐中的觀點也在慢慢發生改變,傾向于認為股東對外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決議是內部決議事項,只要形式要件齊備,公司一旦提供擔保即應認定為有效。因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公司內部的決議沒有審查的義務,因此即使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但只要具備完備的形式要件,該決議一旦表示出去,因為接受意思表示的對方不具審查義務,善意相對人據以達成的協議仍然有效。這里就明確的區分了對內關系和對外關系。無效的股東會決議對內是無效的,但根據無效的股東會決議作出的針對第三人的行為仍然有效。
3、正確適用民法原則與正確適用商法原則
??? 公司法是典型的商法。而商法是從民法發展而來,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則、一般性問題也是商法所當然適用的。在公司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有可能適用的是民法原則,有可能適用的是商法原則,也有可能在一個案件中民法商法的原則都用到。
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 維護交易安全原則是商法的最基本原則。從現代市場經濟的角度來說,在確認交易行為或者叫合同行為的效力問題上,我們應該盡力本著承認合同效力的原則來解決問題,因此不論是合同法還是最新出臺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都對維護交易安全理念進行了貫徹。
我們都知道,《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第3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無效”,是我們經常在實踐中遇到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也即對“強制性規定”的認定問題。現在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比較通說的觀點是把“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則不一定無效。當然這里也就存在一個問題,實踐中我們如何來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呢?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一般是基于道德評價角度做出的規定,如倒賣軍火、走私等行為,因此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必定無效,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則是指主要是規范合同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行為,處于社會監管或行業管理需要對一方當事人做出的規定,如國有資產轉讓應當經過審批,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一定無效,而應該叫做未生效。
??? 針對未生效的合同行為,如國有資產轉讓未經審批的轉讓,在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指引下,在法定條件沒有滿足時,我們的處理方式應該是盡力把法定條件向前推,促使條件成就合同生效。這樣的處理方式和合同無效正好是相反的,合同無效是向后推,通俗來講就是這事兒不能做,不許做。我們在處理公司糾紛案件中也要把握好這一原則。
5、維持現狀原則
??? 維持現狀原則,是公司法訴訟的靈魂。如交易已經實際發生,現狀已較之以前發生改變,處理時應盡力維持已經發生交易之后的現狀。因維持現狀原則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通過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保護自己的權利。
6、外觀主義原則
??? 外觀主義原則是指,從事交易一方,合理信賴交易對方行為外觀或權利外觀,即使該外觀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交易仍應被認定為有效。外觀主義原則是民法發展到當代的飛躍,體現在《物權法》第108條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上比較典型的例子是隱名股東的問題,顯名股東把其名下的股權抵押或轉讓,善意受讓人基于合理信賴并支付合理對價,該股權抵押或轉讓的行為即為有效,隱名股東的權益即使受到侵害也只能請求侵權賠償,權利而無法將恢復到之前的情形。
??? 但外國主義原則不能濫用,外觀主義原則不適用于內部關系,也不適用于非善意相對人。外觀主義不 適用于內部關系,比如說在隱名股東要求顯名化的訴訟中,顯名股東抗辯說“因為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名字是我,所以我才是公司的股東”,只要隱名股東有證據說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投資人,那么顯名股東以外觀主義原則在該類型案件中的抗辯將不具對抗效力,操作中應判明真正對公司投資的主體再行處理。外觀主義原則不適用于非善意相對人,體現在《公司法》第33條。《公司法》第33條第3項“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是處于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對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這里的第三人應局限于交易第三人,且為善意相對人。
?
三、幾種代表性的公司訴訟案件類型:
??? 在把握公司糾紛案件處理的六大原則同時,我將參考剛剛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相關規定,以及已經進入審議程序的公司法解釋三、正在征求意見的公司法解釋四所關注和解決的問題,就公司訴訟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件做進一步深入分析。
1、股東出資不到位訴訟
??? 股東出資不到位包括幾種類型,分別是股東認繳出資以后卻實際無出資、股東出資少于其實際應繳出資,即出資不足,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股東出資低于法定出資額。在股東出資不到位時,我們首先應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出資不到位是否影響股東資格”問題。現行《公司法》第33條,應該說對股東資格認定標準進行了一個明確表態。《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該規定充分肯定了在股東應該具備的諸要件中,這是唯一一個獲得法律明確認可的股東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實際上也就等于確認了股東出資不到位,但并不否定其股東資格。因為股東投資之后,股東出資就變成了公司資產,所以股東出資不到位在法律性質上只是股東對公司負債。
??? 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訴訟還有一個應該注意得問題是,因為股東出資不到位侵犯的是公司資產,侵害了公司財務的所有權,所以公司對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訴訟,在法律上實際是對自己財產的取回,因此公司對股東投資不到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約束。
??? 雖然股東出資不到位在性質上是對公司財產的侵犯,但因為公司需要面對對內對外兩種不同的關系,因此股東如果出資不到位的救濟并不僅僅包括公司對自己財產權的主張。在公司法制度的設計上,如果股東出資不到位,可能產生的責任形式包括:股東對公司的負債,其他股東就出資未到位股東的責任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以及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因此,股東出資不到位實際侵犯的是公司的共益權。從這個角度來說,對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公司可直接起訴,股東代表訴訟也可。
??? 但是如果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問題上,是由股東代表提起訴訟,我們還應注意到前文中提到的窮盡公司內部救濟問題。由公司股東代表公司訴訟出資未到位的股東,因為公司存在內部治理結構的原因,也存在訴訟的前置程序。具體來說就是,公司股東應先請求董事會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不同意,還要再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在監事會也不訴訟的情況下,才能有公司的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 另外,股東出資不到位的后果,不單單是可能被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起訴,其相應的利潤分紅的權利也應該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東在公司內部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義務。股東只有在承擔了繳納出資的義務后,相應的才有權利分享公司收益。因此,在股東出資不到位的糾紛中,除了法院判決投資不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以外,在法律上必然產生的結果是,投資不到位的股東在公司的利潤分紅權將受到限制,應從該股東補足出資之日起計算利潤的應分配數額。
2、隱名股東訴訟
??? 2010年的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并于同日開始實行。這其中第14條規定的就是“隱名投資”所產生的糾紛處理問題。《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14條: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實際投資者請求確認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身份或者請求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除外:(一)實際投資者已經實際投資;(二)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三)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征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
??? 這一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中隱名投資問題的解決可以說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但是在公司法上對隱名股東問題并未提供如此明晰的規定。然而在另一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案由公司法的22類訴訟中,其中第一類和第二類分別為股權確認糾紛和股東名冊變更糾紛,又為公司法上的隱名投資問題的訴訟提供了依據。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公司的一種特別類型,同時外商投資企業法作為公司法的特別法,第14條的規定應該說對公司法上的公司類型中存在的隱名股東訴訟問題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作用。
??? 同時,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的第38條,規定的是實際投資人權利被侵犯時的救濟問題,也即隱名投資人的權利被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在隱名投資訴訟的問題上,應該把握以下原則。
1、區分隱名股東主張權利的性質。隱名股東的訴訟實際就是一個股權確認的糾紛。在股權確認的糾紛中,根據性質不同又分為確權糾紛和侵權糾紛兩類。
2、確權糾紛案件比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司法解釋第14條處理。確權的糾紛具體又包括請求享有投資權益和請求顯名化。在請求享有投資者權益的糾紛中,應該嚴格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處理原則。請求顯名化的具體訴求可以是變更股東名冊、變更工商變更登記。應該說比起侵權糾紛性質的訴訟,隱名股東提起的確認確立的糾紛是真正涉及到公司法上的問題,同時,在處理這類確權的糾紛時,我們還應適用前面述及的外觀主義原則在形成虛假外觀的內部關系中不適用的問題,也就是說顯名股東不能以外觀主義原則作為抗辯理由。只要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其實際繳納了出資,并且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法院就應該可以認定隱名股東實際享有投資者權益,并進而可判決隱名股東的顯名化。我認為,在公司法的層面上,比起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其中第三項“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征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就無需再作為公司法上的主體確定實際投資人身份的一個要件了。
3、隱名股東提起侵權糾紛之訴只能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隱名股東提起的侵權糾紛是指,因為股權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在隱名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股權被顯名股東轉讓,基于民法上的合理信賴原則,如果取得股權的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則顯名股東對股權的處分仍為有效,隱名股東只能向顯名股東主張賠償。
這應該說是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領域內的適用。《物權法》第108條首次明確善意取得制度,應該說是對合同法的一大進步,其背后的理念就是外觀主義原則的合理信賴。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38條,所謂善意第三人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原股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的事實;(二)受讓人受讓股權時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三)受讓人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對價。當然,如果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受讓人是惡意的,其要求受讓人返還股權的主張還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
3、股東代表訴訟
??? 股東代表訴訟的依據為公司法上的第152條。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被某些股東把持,以至于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保護公司自己利益時,股東代表可提起訴訟,以保護公司利益。所以股東代表訴訟實際行使的是一種共益權,通過股東代表訴訟,使公司利益受到保護,最終也是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從公司法第152條可以看出,股東代表訴訟主要針對公司董事、監事,尤其是公司高管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管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
??? 股東代表訴訟需探討的一個問題是能否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引入訴訟?比如他人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股東代表在起訴公司高管時,能不能同時起訴交易對方?《公司法》第152條第3款對此應該說也做了明確規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司法實踐中也認可這種做法,因為股東代表訴訟維護的是公司利益,如果能夠證明公司利益確實受到損害,就應該允許將交易對象作為訴訟對象。但同時我認為也存在問題,反過來說,股東代表對他人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如果該第三人是善意的呢?別人原本是合法經營合法做生意,僅僅因為公司對公司高管行為的限制,而要求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合理嗎?因此我認為,從這個角度來說,在股東代表公司訴訟公司高管的案件中,是不是可以將交易對方同時引入訴訟也是應該區別對待的。
??? 股東代表訴訟還需討論的一個問題是,根據《公司法》第150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股東代表訴訟本質上是針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對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那么股東代表能否針對與公司高管之間的合同行為行使股東代表之訴?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上來講,似乎沒有侵權之訴有《公司法》150條這么明確的依據,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法律對此也并無限制。
4、知情權之訴
??? 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第二部分解決的是公司股東的知情權訴訟問題。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確實存在大量的公司部分股東長期把持公司經營管理,完全將另外一部分股東排除在外,使這部分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一無所知的情形,也就使公司法上的知情權訴訟有了存在的必要。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上,股東知情權訴訟的主要依據為《公司法》第34條和公司法的97、98條。其中第34條又為股東知情權之訴設定了必要的前置程序。
??? 根據《公司法》第34條,這些前置程序包括:(1)股東在喪失知情權的情況下也并不能直接訴,需權利救濟窮盡——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2)在書面的申請中應說明查賬原因,是為了了解經營狀況清楚公司利潤,還是要了解現在的經營渠道抑或是其他?;(3)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4)要求查賬時還應該說清楚查什么,是會計賬簿,是財務會計報告,還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 最后,在股東的知情權訴訟中,我們還應該明確,股東知情權的訴訟,從根本上是維護股東自己利益的訴訟,是一種自益權。因此與股東代表訴訟相比較,股東的知情權訴訟不涉及公司利益,應該是有相對限制的,也就是不能損害公司和大多數股東的利益。
5、公司盈余分配之訴
??? 公司盈余的分配之訴也是公司法訴訟案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因此也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中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在公司盈余分配之訴中,我們應該注意兩個程序上的問題。
在公司盈余分配之訴中應注意的第一個問題是,公司盈余分配的訴訟中也有一個前置程序存在,即公司有無召開股東會。分配紅利是股東會會議要決議的事項之一,因此股東會決議是公司盈余分配之訴的重要證據。當然,也有可能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已經確定了具體分配方案。在這種情況下,股東以公司章程的規定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訴訟的,也應該得到法院支持。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司有盈利,但是因為公司被大股東控制,根本沒有辦法通過有效的股東會決議確定分配方案,這時候小股東要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有盈利但長期不分配,并且大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濫用多數表決權,壓榨小股東利益,這時小股東可以提起盈余分配之訴。
??? 公司盈余分配之訴應注意的第二個問題是,公司盈余分配訴訟的被告是公司,但同時法院應列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因為雖然只是公司部分股東起訴,但法院就盈余分配訴訟做出的判決是公司盈余按比例分配(或者按公司章程約定的方式分配),因此該判決實際是針對公司全體股東。
6、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可撤銷之訴
??? 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無效和可撤銷之訴以及公司董事會決議的無效和可撤銷之訴依據為《公司法的》第22條。另外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一部分也更加詳細的規定了對無效和可撤銷之訴的處理規則。
??? 在“兩會”的無效和可撤銷之訴中,我們首先關注的是訴訟主體問題。原告不僅僅可以是公司股東,可以包括與所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職員;而該類型案件的被告為公司,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 該類案件應注意的第二點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可撤銷決議應允許當事人自己補正,通過開會的程序進行彌補,這一點正體現了公司法是程序法的特征。另外,案件種類上,我們認為一般屬于經操作性的規則,可以請求撤銷或無效,這樣做的目的從根本上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公司存在的可持續性穩定性經營,使公司利益從總體上不能受到損害。
7、公司解散訴訟
??? 公司解散問題,除了公司法上的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用相當的條文進一步進行了完善。公司解散訴訟在公司法上的依據為《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但其理論依據是“打破公司僵局”。根據大陸法系法學家的理論,“公司僵局”也即公司人合性的喪失,公司僵局的雙方具有嚴重對抗性,公司經營管理不再也不可能再以全體股東的意志為準,公司僵局的雙方也無法通過自力救濟化解僵局,這時公司股東可以提起要求解散公司的訴訟,也即“打破公司僵局”。在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二中已經明確,公司解散的訴訟應該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列為第三人。
???《公司法》的183條對公司陷入僵局的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公司的大股東和小股東合作不利,股東利益損失而不愿繼續合作并不等于公司經營管理一定發生了嚴重困難。比如在部分股東排斥其他股東操縱公司經營管理時,公司的經營管理仍然保持良好,但股東之間的關系已經非常僵化,部分股東認為已經沒有繼續合作的必要,這個時候股東是不是可以要求解散公司?現在從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中細化的公司解散的條件來看,仍然沒有脫離“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這個硬性條件。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在公司陷入僵局而無法通過自力救濟打破僵局的情況下,也并不意味著就可以提起公司解散的訴訟,還要考慮公司經營管理的狀況,并在訴訟的過程中就經營管理困難提供相應的證據。也許法律做這樣的規定是從公司法的“維持原則”角度進行考量的,但在實踐中確實為股東退出公司設置了不小的障礙。
  • 我的微信
  • 這是我的微信掃一掃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眾號
  • 我的微信公眾號掃一掃
  • weinxin
深圳涉外律師

發表評論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