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擔保合同受法律保護嗎?(深圳公司法律顧問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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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保險擔保

    擔保合同顯失公平,還受法律保護嗎?(深圳公司法律顧問律師網):日前,一起借款購車擔保合同糾紛案在深圳市二中院畫上句號,法院審理認定深圳一擔保公司與于女士所簽貸款擔保合同顯失公平,終審判決其退還于女士貸款風險保證金3.2 萬余元。
    2010年3月8日,于女士為貸款買車分別與銀行、擔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向銀行貸款53.9萬元,貸款期間一年。同時約定,如果到期后于女士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達到或超過30日,即視為違約。貸款同時,于女士還與擔保公司簽訂了供貸款擔保合同。雙方約定,于女士有逾期還款或有逾期還款記錄的,擔保公司不退還風險保證金。合同簽訂后,于女士向擔保公司交納1.5萬余元擔保費、3.2萬余元風險保證金。按照還款約定,于女士應于2011年4月8日前,將53.9萬元購車貸款及利息全部還清。
   2011年4月9日,于女士向銀行償還了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不料擔保公司卻拒絕返還3.2萬余元貸款風險保證金,理由是于女士還款逾期一天構成違約,按合同約定風險保證金不應退還。無奈,于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擔保公司返還于女士3.2萬余元貸款風險保證金后,擔保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庭審中擔保公司稱,擔保公司與銀行存在合作關系,借款人能否按時還貸,是銀行考核擔保公司經營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一定數量的借款人產生逾期,會直接影響擔保公司向合作銀行交納保證金的數額以及銀行劃扣保證金的時間,進而影響擔保公司與銀行之間的合作關系。因此,雙方關于逾期不退還風險保證金的約定是合理的。此外,風險保證金的性質是約定違約金。于女士逾期還款構成違約,公司有權不退保證金。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于女士僅逾期還款一日屬實,但依據她與銀行所簽合同約定“逾期還款達到30日才視為違約”,于女士并未違約。雖然于女士與擔保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于女士有逾期還款,擔保公司不退還風險保證金,但擔保公司以于女士逾期還款一日為由扣除3.2萬余元風險保證金,有悖設置風險保證金的初衷,對于女士顯失公平,擔保公司應向于女士退還風險保證金。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擔保公司返還于女士3.2萬余元貸款風險保證金。
   (深圳公司法律顧問律師網案例評析):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及顯失公平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要件: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者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在民事領域,當事人對民事權利享有處分權;在合同領域,當事人享有契約自由的權利并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本案中,擔保公司與于女士所簽貸款擔保合同滿足顯失公平的要件,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屬于無效合同,應返還于女士貸款風險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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