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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顧問網) 2008年1月8日,被告銅梁縣某開發公司與原告合川區某建筑公司簽訂了道路施工合同,2008年3月28日,銅梁縣開發公司以書面形式并加蓋印鑒通知合川區某建筑公司開工,并要求其按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履行。于是,原告在工地搭建工棚,建基礎設施,并生產水泥涵管,做好了開工的準備工作。
2008年6月18日,銅梁縣某開發公司卻單方擅自解除與原告的施工合同,竟與某市政工程公司重新簽訂了施工合同,將原告承建的工程發包給某市政工程公司,原告被迫撤出,之后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以種種原因為借口搪塞,造成原告重大經濟損失。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責令被告賠償因單方終止合同造成原告預期利益和直接經濟損失共計40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被告答辯稱原告預期利益不能受法律保護,只能賠償原告實際損失。
兩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達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單方無故解除合同,導致原告預期利益受到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7條、第11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投入及應得利潤共計210752.1元。
(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顧問網) 李建立律師解讀,實踐中,許多法院認為,如果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則預期利益就無法主張或者只能根據完成的工作量來主張。我們認為,這種認識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利于對守約人利益的保護,從而會縱容違反合同契約精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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