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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的司法鑒定與質量鑒定要求不同,依據也不同。一個隸屬于人民法院系統,一個是隸屬于質量監督系統。具有相同點,也有很多差別。下面從幾個方面對它們之間的異同進行闡述,以便于鑒定人開展各種鑒定工作,也為不同要求的申請人和委托人提供相應的服務。
●產品的司法鑒定與質量鑒定的區別
1 基本概念
1.1 產品的司法鑒定
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與其它鑒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具有公權屬性,其決定權、委托權和組織監督權均由審判機關行使。
1.2 產品質量鑒定
是指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組織專家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檢驗、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的過程。
質量鑒定的基本特征,一是只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接受質量鑒定申請,鑒定工作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組織實施;二是鑒定的對象是有質量爭議的產品;三是已經投入使用一定時間的產品;四是針對鑒定產品質量而言的,不是針對產品質量問題的責任而言的。鑒定過程中只需確定是否有質量問題和產生的原因即可。
2 委托人
2.1 產品的司法鑒定
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除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有權委托司法鑒定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等群體都無權委托司法鑒定。換言之,他們委托的鑒定都不是“司法鑒定”。
2.2 產品質量鑒定
除司法機關外,仲裁機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質量鑒定申請。而司法機關已執行司法鑒定程序,也就是說,“產品質量鑒定”將不再適用司法機關,僅適用余下的四個群體。
3 鑒定人
3.1 產品的司法鑒定
鑒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申請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單位和個人,其入冊資格由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備案。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建立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根據鑒定對象對專業技術的要求,隨機選擇和委托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鑒定要求的鑒定人中,選擇受委托人鑒定。
3.2 產品質量鑒定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質量鑒定工作;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
質量鑒定組織單位三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質量鑒定專家組,具體實施質量鑒定工作。專家組的成員應當從有高級技術職稱、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
4 鑒定人的權利
4.1 產品的司法鑒定
鑒定人享有以下權利: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處理檢材;自主闡述鑒定觀點,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鑒定文書上署名;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委托。
4.2 產品質量鑒定
專家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質量鑒定有關的資料;通過申請人向爭議雙方當事人了解有關情況;勘察現場;發表質量鑒定意見。
5 鑒定人義務
5.1 產品的司法鑒定
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守案件秘密;及時出具鑒定結論;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相關的提問。
5.2 產品質量鑒定
專家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正確、及時地做出質量報告;解答申請人提出的與質量鑒定報告有關的問題;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守秘密。
6 鑒定期限
6.1 產品的司法鑒定
一般的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6.2 產品質量鑒定
申請人與質量鑒定組織單位通過協議方式協商確定鑒定時間和期限。
7 鑒定中止與鑒定終結
7.1 產品的司法鑒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鑒定期限的,應當中止鑒定:
①受檢人或者其他受檢物處于不穩定狀態,影響鑒定結論的;
②受檢人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檢驗的;
③因特殊檢驗需預約時間或者等待檢驗結果的;
④須補充鑒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結鑒定:
①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材料的;
②被鑒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③鑒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
④其他情況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在規定期限內,鑒定人因鑒定中止、終結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辦理延長期限或者終結手續。司法鑒定機構對是否中止、終結應當作出決定。
7.2 產品質量鑒定
質量鑒定需要查看現場,對實物進行勘驗的,申請人及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到現場,積極配合并提供相應的條件。對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條件使質量鑒定無法進行的,終止質量鑒定。
8 鑒定報告
8.1 產品的司法鑒定
鑒定人出具鑒定結論。
8.2 產品質量鑒定
專家組負責出具質量鑒定報告,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對質量鑒定報告進行審查,并對質量鑒定報告負責。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將質量鑒定報告交付申請人,并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申請人或者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質量鑒定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質量鑒定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9 委托與受理
9.1 產品的司法鑒定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9.2 產品質量鑒定
質檢機構在其有權檢驗的產品范圍內,應當積極承擔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組織工作。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接受下列質量鑒定的申請:
①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②未提供產品質量要求的;
③產品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④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鑒定的;
⑤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作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10 其它
司法鑒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
①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③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④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⑤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⑥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⑦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產品的司法鑒定與質量鑒定的相同點
1 工作原則
1.1 產品的司法鑒定
合法、獨立、公開;客觀、科學、準確;文明、公正、高效。
1.2 產品質量鑒定
公正、公平、科學、求實。
二者在用詞上雖有微小差異,但實質內容基本一致,前者更注重法律程序。
2 回避制度
2.1 產品的司法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①鑒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③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④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鑒定的情形。
2.2 產品質量鑒定
專家組的成員與產品質量爭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者所表述的內容是一致的,只不過是前者規定的更為詳細。
3 鑒定程序
3.1 產品的司法鑒定
鑒定工作一般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①審查鑒定委托書;
②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③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
④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⑤出具鑒定文書。
3.2 產品質量鑒定
通過對產品進行調查、分析、檢驗、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4 鑒定內容
對產品而言,產品的司法鑒定與質量鑒定內容基本相同,都是確定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若存在,產生或造成的原因是什么。
5 監督管理
5.1 產品的司法鑒定
鑒定人因鑒定結論錯誤導致錯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列入名冊的鑒定人有不履行義務,違反司法鑒定有關規定的,由有關人民法院視情節取消入冊資格,并在《人民法院報》公告。
5.2 產品質量鑒定
質檢機構、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質量鑒定報告與事實不符,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有關人員在質量鑒定工作中玩物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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