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項目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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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項目簡介: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 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這是黨中央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實踐經驗的總結,也為中國政府法律 顧問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推行提供了廣闊空間。深圳經濟特區作為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和試驗田,在大膽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也在政府法制建設方面進行了積極探 索,并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予以建設,積累了一定經驗。深圳于1988年設立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并開始聘請社會知名法律專 家、律師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經過多年的探索,深圳目前已在市、區兩級普遍設立政府法律顧問室,制定了相應的工作制度,確立了法律顧問全面參與政府事務 的機制,并予以經費保障,逐漸形成了一支由專職法律顧問、兼職法律顧問,以及法律專家咨詢委員組成的具有深圳特色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市層面先后出臺了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各區結合各自實際也制定出臺了規范法律顧問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見附件)。法律顧問已全方位為政府事 務提供法律服務,包括參與政府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審查,參與政府行政決策,為規范行政執法提供法律意見,為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提供法律服務,代理市政府及所屬 部門的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案件,依法處置突發、緊急和信訪事件等。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較好地踐行了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了《國務院關于全面推 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要求,為深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誠信政府 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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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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