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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親辦案件
民事起訴狀
原告:常州市XX活動地板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張XX
住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XXXX。
被告:深圳市X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葉SS,電話:0755-82XXXXXX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彩田北路XXXXXX三樓。
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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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7989.96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2014年10月2日至本案判決生效時的利息(暫計至2015年01月03日)2804.9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一審律師費25000元。
四、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以上一至三項合計人民幣43579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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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簽訂了關于浦東金橋XXX21號的安裝地板《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點在上海浦東新區XXX366號,原被告雙方約定安裝地板的型號為OA-CX500B,單價113元/m2,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
原告按合同約定如期提供符合標準的地板及施工。原告完成工程后通知被告驗收,被告并于2014年9月24日驗收完成。被告完成驗收后,沒有提出異議,其行為應視為認同工程質量及數量。被告支付工程進度款250000元,但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其已構成根本違約。
糾紛產生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解決問題,未果。
綜上所述,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特此提起訴訟,請依法審理,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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